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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标准化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

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标准化协会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,根据有关规定和《北京标准化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 
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,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义务,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,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。 
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应当坚持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的原则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,根据我会实际情况,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会费标准如下:  
单位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2000元/年;个人会员免费。
理事单位缴纳会费标准3000元/年。
协会向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:
1、由北京标准化协会颁发会员证书,网站发布会员信息,免费或优惠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、培训等;
2、由协会定时推送免费的行业内热点信息及相关分析;
3、提供行业培训、国际交流、项目合作机会等;
4、优先参加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和协会团体标准起草制修订工作,参与标准宣贯工作;
5、优先申请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、高质量团体标准评价;
6、具有向协会咨询有关国家政策、法律、标准化、项目信息等事宜的优先权。
第四条 单位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。协会会员会费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免,应经秘书处提出建议,报理事会批准。
第五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,协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,各会员应在规定日期截止前到本会秘书处交纳会费,由本会秘书处开具“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(电子)”,各会员应按标准、主动及时交纳、不得拖欠,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六条 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,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。   
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:   
1、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厉行节约,加强审计,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;  
 2、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,协会收取会费,应按照规定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发放管理《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,单独设立帐册,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;   
3、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。   
4、会费的支出坚持"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"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。 
5、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《北京标准化协会章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,如宣传教育、技术、业务培训、文化活动、资料印刷、召开会议、交通、通讯等。  
第八条 会费的监督:  
1、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,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,每届向会员大会报告情况。  
2、协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:
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;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,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;变更法定代表人、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;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。  
3、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,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,严格审计程序,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。  
4、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。
第九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,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。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,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2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